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电力市场注册机制,加强和规范电力市场注册工作,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和各类经营主…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等。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新型储能企业、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 第四条 电力市场注册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开展电力市场注册服务,建设并运维电力交易平台市场注册业务功能,依法依规披露市场注册业务的相关信息。实现与电力调度机构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及电网企业… 第六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经营主体的电力市场注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按照规范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 第八条 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第九条 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力用户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经营主体类型或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时,国家能源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市场注册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签订入市协议等。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 第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市场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市场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条 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原则组织经营主体重新注册或补充完善注册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信息变更申请。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变更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若办理信息变更时其他注册信息或支撑性材料已过有效期… 第二十七条 信息变更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变更申请和变更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变更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信息变更手续直接生效。 第三十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变更,并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由经营主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主体在市场注册信息变更期间可正常参与市场交易。

第五章 市场注销

第三十二条 经营主体退出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申请注销和自动注销。售电公司市场注销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经营主体有下列正当理由之一的,可申请注销: 第三十四条 经营主体申请注销,应当符合正当理由,向首次注册的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市场注销申请。 第三十五条 经营主体申请注销按照申请、声明、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注销申请、合同处理完毕声明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注销申请和注销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于注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三十七条 电力交易机构每年开展经营主体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核验,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发现符合正当理由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或工商营业执照注销、吊销且未申请市场注销的,… 第三十八条 经营主体自动注销由电力交易机构发起,按照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售电公司退出电力市场交易条件和流程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初期参…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即将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其所有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原则上通过自主协商等方式在下一个合同履行月之前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 第四十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经营主体市场注销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电力交易平台中予以注销,保留其历史信息5年。 第四十一条 已市场注销的经营主体再次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在电力交易机构重新办理市场注册。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于经营主体电力市场注册存在异议,可通过异议反馈渠道向电力交易机构实名反映,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异议内容、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异议反馈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根据调查情况分类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示生效后仍存在异议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继续开展调查,对于调查后不满足电力市场注册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对实名反映人相关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对外泄露,并及时回复调查处理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的电力市场注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未及时按本规则办理业务的经营主体,电力交易机构应采取提醒、公告等措施并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对于经营主体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电力市场注册手续、提供虚假注册资料等严重情形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一条、《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六… 第四十九条 经营主体在办理电力市场注册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的,纳入电力交易信用评价,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采取将其纳入失信管理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