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满足最大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及持续充放电时间等对应的技术条件,具体数值以相关标准或国家、地方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配建新型储能与所属经营主体视为一体,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接入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具有法人资格时可选择转为独立新型储能项目,作为经营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