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第二章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经营主体应当是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核算主体、个体工商户、执行工商业电价或具有分布式电源的自然人等民事主体,提供有效身份… 第八条 发电企业基本条件: 第九条 售电公司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如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电力用户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新型储能企业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分布式电源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基本条件初期参照电力用户基本条件执行,后期视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经营主体类型或进入电力市场基本条件发生变化时,国家能源局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行调整。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