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经营主体基本条件:
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
与电网企业签订负荷确认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
具备聚合可调节负荷以及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等资源的能力;
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拥有具备信息处理、运行监控、业务管理、计量监管、控制执行等功能的软硬件系统;
聚合范围、调节性能等条件应满足相应市场的相关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