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第三章 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市场注册 第十七条 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当符合基本条件,在电力交易机构办理市场注册。 第十八条 经营主体市场注册按照申请、承诺、审查、公示、生效的流程办理。经营主体应提交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相关支撑性材料,签订入市协议等。售电公司市场注册条件和流程… 第十九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经营主体提交的市场注册申请和注册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核验。对于市场注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一次性告知… 第二十条 市场注册审查通过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新型储能企业、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原则上无需公示,注册手续直接生效。 第二十一条 电力交易机构将市场注册生效的经营主体纳入经营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有多重主体身份的经营主体,应当按经营主体类别分别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同一经营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含负荷聚合商)确立服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变化导致市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电力交易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原则组织经营主体重新注册或补充完善注册信息。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