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