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