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