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