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八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在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经营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子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