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 第十九条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该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内容,由发证机关在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书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