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经营行为的规范 第二十六条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调整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合作条件、协议等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并充分听取其意见。 有关意见征求情况及记录应当留存,并在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