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第七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环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应当适用效力等级较高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效力等级相同的,可以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第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第十三条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