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