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 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可以认定为新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