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整顿; 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