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

责令停止建设;

责令停止试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

责令重新安装使用;

责令限期拆除;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治理;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