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符合回避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