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启动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三条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之间,因确定启动烈士评定程序的主体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共同上级退役军…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对牺牲情形进行研究。 第十五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评定烈士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评定烈士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在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查清牺牲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以及牺牲人员在事件过程中的主观态度、行为表现、具体情节和社会反… 第二十条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评定烈士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未通过的,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在执行消防救援任务中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评定烈士。 第二十三条 军队人员评定烈士程序,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指导军队有关单位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等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