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民牺牲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启动烈士评定程序。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可以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籍所在地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提供死者牺牲情节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