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之间,因确定启动烈士评定程序的主体存在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逐级上报至共同上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