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后对牺牲情形进行研究。

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应当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不符合申报烈士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核实及研究判断等相关材料归档保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