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时,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