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转办的评定烈士的报告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开展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