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核实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