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查评定烈士的建议。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的建议。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属于《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送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