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烈士评定工作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烈士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评定烈士的报告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核未通过的,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并将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