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颁授 第九条 《烈士光荣证》由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举行仪式颁授。 第十条 《烈士光荣证》由烈士遗属协商确定一名遗属持有,并书面告知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持证烈士遗属为现役军人且无户籍的,书面告知其经常居住… 第十一条 《烈士光荣证》一般由持证烈士遗属本人领取;持证烈士遗属本人领取有困难的,也可由组织颁授仪式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持证烈士遗属意愿另行确定参加颁授仪式的领取代表。 第十二条 颁授仪式工作方案应明确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着装要求、颁授程序和仪式的主持人、宣读人、颁授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 颁授仪式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广场、会场或者烈士纪念设施举行,可以与烈士纪念日公祭活动统筹组织。 第十四条 颁授仪式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仪式标识,摆放鲜花或花篮。 第十五条 颁授仪式一般由组织仪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颁授《烈士光荣证》。 第十六条 举行颁授仪式时应当邀请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学校师生代表、退役军人代表、公安民警代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 第十七条 《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