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烈士光荣证》登记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牺牲时间、牺牲原因和证书编号、制发日期。

烈士姓名以烈士生前身份证件登记姓名为准;没有身份证件的,以历史档案资料记载姓名为准。

烈士牺牲时间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确定的日期为准;没有上述时间的,以历史档案资料记载的牺牲时间为准。

烈士牺牲原因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的牺牲情形填写;2011年8月1日前牺牲的,按当时相关政策规定的牺牲情形填写。

证书编号由汉字和10位数字组成。编制标准为前冠汉字“国烈”,第1至4位数字为烈士备案完成年份号,第5至10位为顺序码,以评定时间为序,评定时间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序。

制发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烈士证书实际制作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