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制作 第五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在2018年5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并完成备案的,制作发放《烈士光荣证》。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印制《烈士光荣证》,并发送给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七条 《烈士光荣证》为横版设计,证芯图案由红旗、国徽、金色花环边框、两侧华表组成,信息内容由文头、正文、落款、证书编号组成。 第八条 《烈士光荣证》登记内容包括烈士姓名、牺牲时间、牺牲原因和证书编号、制发日期。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