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制作 第六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制作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负责印制《烈士光荣证》,并发送给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