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制作 第五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制作 第五条 公民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在2018年5月1日后评定为烈士并完成备案的,制作发放《烈士光荣证》。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