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烈士光荣证》由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9月30日烈士纪念日举行仪式颁授。

《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一般公开举行,组织颁授仪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不宜公开的烈士,颁授仪式可以单独组织,具体方式由组织颁授仪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烈士生前所在单位和烈士遗属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