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烈士光荣证》由烈士遗属协商确定一名遗属持有,并书面告知持证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持证烈士遗属为现役军人且无户籍的,书面告知其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协商确定持证烈士遗属按照下列顺序:第一顺序为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第二顺序为烈士的兄弟姐妹。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烈士遗属:(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年长者。无上述亲属的,《烈士光荣证》由烈士评定机关存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