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烈士光荣证》一般由持证烈士遗属本人领取;持证烈士遗属本人领取有困难的,也可由组织颁授仪式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持证烈士遗属意愿另行确定参加颁授仪式的领取代表。

持证烈士遗属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在8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在经常居住地参加颁授仪式。收到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其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调,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通知本人办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