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颁授 第十五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颁授 第十五条 颁授仪式一般由组织仪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人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人颁授《烈士光荣证》。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