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三章 颁授 第十六条 《烈士光荣证》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颁授 第十六条 举行颁授仪式时应当邀请烈士遗属代表、烈士生前所在单位干部职工代表、学校师生代表、退役军人代表、公安民警代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可以邀请解放军或武警部队官兵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