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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审查内容包括: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十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由正文和附页组成。 第十一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有效期为许可证颁发之日至勘探、开发合同终止之日。 第十二条 签订勘探、开发合同后,方可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应当自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将被许可人及其勘探、开发的区域位置、面积等信息通报有关机关,被许可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后,由国家海洋局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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