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的有效期为许可证颁发之日至勘探、开发合同终止之日。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获得批准3年内,被许可人未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许可证、相关文件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