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将被许可人及其勘探、开发的区域位置、面积等信息通报有关机关,被许可人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勘探、开发合同后,由国家海洋局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