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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合同延期申请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许可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请求变更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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