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合同延期申请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申请许可延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证;

许可延续申请书;

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国家海洋局应当自受理许可延续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被许可人方可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出合同延期申请。许可延续可以多次进行申请,每次许可延续有效期最长为5年,自原勘探、开发许可终止日期起算。

国家海洋局作出不予许可延续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逾期未作决定的,被许可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