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准予许可决定的,向申请者颁发、送达许可证和相关文件;不予许可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