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对申请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海洋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者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受理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国家海洋局应当受理,向申请者发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