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者的名称、国籍、住所、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

拟勘探、开发区域位置、面积、矿产种类等说明。

申请者具备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定的财务和投资能力的证明。应提供资金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副本、项目投资报告、融资方案或相关财政资源和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

与勘探、开发工作相关的经验、技术装备、知识、技术资格等说明。

勘探、开发工作计划。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报告。

海洋环境损害等应急预案。

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