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