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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国际海底管理局申请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前,应当向国家海洋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对申请者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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