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2. 2.6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第三章 2. 2.6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与变动管理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3.1.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申请其股票在本所上市, (一) 股票已公开发行; (二)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三)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四)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五)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 (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3.1.2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其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文件; (三) 申请股票上市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四)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公司章程; (六)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 (七)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全部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八) 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说明 (十) 发行人拟聘任或者已聘任的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 (十一) 发行后至上市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 (十二)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持有人所持股份已在结 (十三) 本规则第3.1.5条所述承诺函; (十四) 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十五)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十六)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十七)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3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 3.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 3.1.5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时, (一) 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 (二) 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 (三)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1.6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提交的本规则第3.1.2条所列全 3.1.7 本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 3.1.8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同意后,发 (一) 上市公告书; (二) 公司章程; (三) 法律意见书; (四) 上市保荐书;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上市 3.2.1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其发行的文件; (二) 全部发行申报材料; (三) 发行的预计时间安排; (四) 发行具体实施方案和发行公告; (五)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发行募集文件; (六)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2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及 3.2.3 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所发行股票、 3.2.4 上市公司股东认购公司发行的新股,应当遵守法律 3.2.5 上市公司申请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时, 3.2.6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新股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的上市公告书; (三)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四) 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 结算公司对新增股份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件; (六)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如适用); (七)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7 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提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 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如适用);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发行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结算公司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登记托管的书面确认文 (七) 受托管理协议;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8 上市公司在本所同意其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 (一) 上市公告书; (二) 股份变动报告书(适用于新股上市);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和事项。 第三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 3.3.1 投资者持有的下列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存在限售 3.3.2 投资者出售已解除限售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严 3.3.3 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应当关注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 3.3.4 投资者申请限售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售的,应 (一) 限售期已满; (二) 解除限售不影响该投资者履行作出的有关承诺; (三) 申请解除限售的投资者不存在对公司资金占用,公司 (四) 不存在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中规定的限 3.3.5 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所受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解除限 3.3.6 本所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解除限售事宜另有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 3.4.1 上市公司投资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 3.4.2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 3.4.3 因上市公司股本变动,导致投资者在该上市公司中 3.4.4 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4.5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 3.4.6 上市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或者被公司董事、监事、 3.4.7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3.4.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离职后半年内; (三)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 法律法规、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 3.4.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 3.4.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 3.4.1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3.4.12 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3.4.13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发行的 2.3.7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