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 3.4.10
3.4.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
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