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属于新建的,申请人为项目投资人;属于改建、扩建的,申请人为项目所有人。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人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同步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 第十三条 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时,申请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涉密单位涉密情形、与建设项目的位置距离关系、周边环境、已采取防范措施等因素,根据有关工作规范,对建设项目功能用途、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审查过程中,国家安全机关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重要国家机关、国防军工单位、其他重要涉密单位、重要军事设施所属单位以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事项涉及的专业领域问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组织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在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基础上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级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书面许可决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人变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名称、功能、用途、地址、设计方案以及项目投资人、所有人等要素的,应当在变更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国家安全机关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许可注销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